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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鄭「攬炒」的最惡劣後果

默泉
6 min readAug 29, 2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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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從周二《星島日報》吹風,林鄭準備動用「緊急法」收拾局面之說,便甚囂塵上。

根據這條殖民時期訂立的「緊急法」(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,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,香港法例第241章),香港若出現緊急或危害公共安全情況,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,可自行訂立任何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,無需經立法會通過。

也就是說,此法容許特首變成「獨裁者」,擁有無盡權力。譬如,她可無限期延長被捕者的羈留期、立法禁止蒙面、發出宵禁令,甚至也可全面禁制報刊書籍出版、斷掉互聯網、隨便入屋搜查犯罪證據、沒收可疑「黑手」的資產等等;總之為求達到「止暴制亂」目的,特首可「合法地」不擇手段。即是做乜都得。

刻意放風,自然是試探民意,未必立刻做,但恐怕也是最後殺著。來到這地步,林鄭是連裝裝門面、點綴太平的對話平台也懶搞了,露出「攬炒」之真面目,想整個香港跟她「陪葬」。

為何「緊急法」必然通向「攬炒」之路?因為它是一把具有自我毁滅傾向的「尚方寶劍」。當它不斷斬這劈那,將香港人的自由損之又損,以至於無的時候,《基本法》就會變成一紙空文;面對不知何時收科、如同「軍法管治」的香港,大部分外資必然撤走、美國亦極可能中止《香港政策法》賦予的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,於是港股港樓齊齊暴瀉、經濟真的「慘過沙士」⋯⋯與此同時,警察/本地解放軍繼續鎮壓示威者,造成大量傷亡,促使憤怒的人們湧到街上,衝突規模會更大更激烈。香港變成戰火危城。

但比起經濟上的「攬炒」,這1922年訂立的殖民地惡法最恐怖之處,是它像個被收在瓶子裡的惡魔,一旦有人把它放出來,它就不願回去,直至把周遭一切「吞噬」淨盡為止。因為,法規加了就不好解除(一解除又會變亂),所以新加的限制只會越來越多,自由只會越來越被收緊,最後變成不歸路。

歷史就曾發生這樣的事。近來極多人談論的《暴政》(On Tyranny)一書,在第十八章便簡述了這歷史事件:

1933年初的德國,希特拉取得總理之職,但他領導的納粹黨尚未獲國會半數席位,他因而要求國會改選。2月27日,即國會改選前一周,國會大樓卻發生了縱火案,希特拉藉機要求總統興登堡簽署一份名為《國會縱火法令》的緊急命令。

事發隔天,政府發布了一道命令(《國會縱火法令》),中止所有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,並允許警方進行「預防性羈押」。由於希特拉宣稱大火乃是德國敵人所為(意指共產黨),納粹黨⋯⋯在3月5日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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默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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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itten by 默泉

香港寫作人。嗜書如命,2017年創辦獨立出版社「毫末書社」,以寫書造書為終身職志。著有《吃一碗玉米飯,再上路》、《浮生誌》、《因自由之名》(合著)、《廢墟筆記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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